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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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招商引资政策摘编

第一章 工业转型政策摘编

专项资金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1.贴息

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首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计算。

2.补助

(1)对5G创新应用、互联网+先进制造、企业智能化改造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明显,“三化”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达到70%以上,有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项目,按照项目已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额度的15%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额度的10%给予补助。

(2)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网络提升改造等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对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基建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已发生投资额的2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3)对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工信厅已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奖励

(1)轻资产类项目

对智能制造标杆示范、技术创新提升、两化融合及信息化以及其他轻资产类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参照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相应标准的50%予以支持。

(2)小微工业企业小升规

首次入规的小微工业企业,入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60万元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3)服务制造创新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的50%予以支持。

4.对于我市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重点支持。

政策来源: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财建〔2020〕241号)

5.营造5G产业生态。组建5G产业联盟,构建以集群联动、共生发展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方式,强化领军企业培育、金融服务创新、创业服务配套、政策落实,营造5G产业生态圈。鼓励围绕5G相关产业,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各类培育载体。鼓励支持基础电信企业、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机构建设5G联合创新应用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打造5G领域高水平研发平台。支持5G产业链企业研发新产品、开发新应用、落地好项目,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开展5G产业链精准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组织实施以商招商、链条招商、集群招商、平台招商、对标招商,以“六最”营商环境激发5G产业创新活力,促进5G产业发展。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快5G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20〕3号

6.企业上规奖励政策。当年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享受省级财政每户30万元的奖励。

7.项目建设奖励政策。加快“小升规”目标工业企业进入重点培育库,入库企业完成技术改造的,按项目技术改造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向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倾斜。

8.金融扶持政策。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3年内的贷款需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支持,担保费率标准低于1%。

9.社保补贴支持政策。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县(市、区)企业在当地人社部门申报补贴,综改示范区企业经综改示范区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拨付,做到应补尽补。

10.用地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农用地转用指标,优先保障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用地需求。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为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建设用地报批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设用地尽快落实。

11.厂房租金减免政策。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用国有资产类标准工业厂房,各县(市、区)、开发区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给予优惠;租用其他工业厂房的,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办发〔2021〕23号)

第二章 现代服务业政策

1.对办公使用面积分别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50户、30户、20户,且入驻率超过80%,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给予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用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不低于50%。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电商企业在我市运营的独立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电商服务商上年实现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服务电商实现出港5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电商交易额、服务性收入、出港快件数或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于经认定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服务平台、数据分析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0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300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生活服务类的电商平台,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5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3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1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我市内的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投资机构退出投资时形成的风险损失,按照不高于损失额20%的比例进行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7.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分拣分拨中心、仓配一体运营中心、公共仓储中心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快递企业物流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8.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配送模式,鼓励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支持现代物流、现代供应链等方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以一事一议方式,鼓励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或技术,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

9.对规模化经营100个末端网点、300组以上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今后新增加部分,每新增加50个末端网点多奖励15万元,每新布放100组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多奖励10万元。

10.对主导制定物流、电商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度地接人数前5名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1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创意产业参考其对我市经济、就业的贡献,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13.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14.对在我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强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支持的展会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招展情况,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根据举办时间跨度和来宾规格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15.在我市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或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对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平米的,每增加1万平米,增加奖励1万元。

16.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第三章 现代农业政策

1.对辐射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技改和扩建项目(财政资金扶持过的项目除外),按照上年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没有获得省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奖补)的,每个企业奖补800万元。投资额在1亿至2亿元的,每个企业奖补500万元。

2.每年培育创建一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市财政给每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补30万元。优先支持扶贫帮困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3.市科技创新资金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4.对首次取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山西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享受现有奖励额度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省财政分别各给予品牌培育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25万元。新评审取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补资金。

5.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我市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或上市的,挂牌培育费用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承担。农业龙头企业在晋兴板挂牌的,奖励10万元,实现成功融资的再补助10万元。

6.市级技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对符合《太原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条件,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酿品、饮品、乳品、主食糕点、肉制品、莱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中药产品等精深加工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

7.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业务范围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担保费率降为1%-2%。鼓励民间资金在以农业为主的县(市、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不低于1500万元。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1号)

第四章 要素保障政策

1.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方案,具体实施步骤为:

(1)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在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2)建立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地块出让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针对“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3)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规划指标,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组织编制供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在土地交易市场履行出让程序。企业竞得土地后,实行双合同管理,即分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4)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承诺制要求做好审批服务。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5)强化监管履约核查。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签订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对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指标复核、承诺兑现等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全程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34号)

2.在城区范围内实行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五统一制度;加强市重点区域和公共设施周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储备力度,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加快城市企业搬迁改造,加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证已储备土地有效供应;简政放权,理顺体制,明晰责权,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9〕32号)

3.对符合《山西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型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4.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8〕58号)

5.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6.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0-2022年,对参与市场交易后的5G基站,其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0.35元/千瓦时的部分,在省支持50%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分别支持20%和30%。各县(市、区)制定相应细则。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快5G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20〕3号)

7.创新电力交易机制,实现用户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加快培育壮大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能源电力发〔2020〕494号)

第五章 减税降费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2.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省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直接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太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的通知》(并招办发〔2018〕3号)

4.对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依法给予等额补贴。对在山西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9〕5号)

第六章 金融支持政策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大型银行超过三分之一、中小型银行超过三分之二的,对其团队予以奖励。力争三年后银行对我市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鼓励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奖励165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我市的企业,奖励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9〕5号)

3.信用工具。银行向企业发放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信用贷款。市级单一机构每年按不超过新增放贷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每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银行提出申请后兑现。

保险公司提供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保证保险。每年按不超过年度新增发生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每家保险公司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兑现。

担保公司提供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无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每年按不超过年度新增发生信用担保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后兑现。

4.重点项目风险对冲。银行对重点项目企业提供贷款的,每年按不超过新增放贷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市级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

5.转贷机制。健全完善政府企业应急周转金机制,帮助经营良好但短时间内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接续还贷”。由确定的承办主体负责该项资金的使用并明确资金的合作银行。

6.“首贷”“首保(担)”激励。由工作专班牵头,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开展“首贷”“首保(担)”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排名考前的,分别给予金融创新服务中心20万元奖励。

7.支持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同时,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大力发展基金业。支持鼓励设立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在内的各类基金,形成覆盖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基金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成立市属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选聘基金专业人才,优化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效发展。

9.综合性表彰。由工作专班牵头,每年对全市金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贷款投放、新增信贷规模、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重要成绩的前三家金融机构,给予“金融突出贡献奖”表彰。对在开发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模式方面;在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方面;在开展绿色金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具备显著特色且业绩突出的前三家金融机构,给予“金融创新特色奖”表彰。

10.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全市新增贷款的0.1%。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并政发〔2020〕6号)

1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保障信贷规模,提高中小企业首贷获得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信用贷款占比,增加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1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对疫情期间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

1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并免收小微客户抵押登记费、贷款服务费等费用。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14.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全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及早见效”的原则,按程序成熟一家企业,上报一家企业,积极落实中央和省贴息支持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15.支持我市中小企业通过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我市各类基金将投资重心向我市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倾斜,对此类企业的股权投资较往年增长25%以上。

16.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重点企业实行“零”担保费,新增在保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于确因受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在疫情结束6个月内不得追偿,符合核销条件的,加快依法依规核销代偿损失。

17.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回归业务本源,加强“三农”、小微金融服务,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率先发挥行业职能,创新服务,在疫情期间做好信贷支持。山西创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国资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疫情期间,下调贷款利率20%以上。

政策来源:太原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强金融保障服务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并金组办发〔2020〕2号)

18.信保基金来源及规模

信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出资。

信保基金目标规模不低于30亿元,首期基金规模2亿元。远期视信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地方可用财力和企业融资需求,逐年追加做大基金规模。

19.信用保证对象

符合我市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方向的注册企业(项目)。主要为:我市的重点项目,符合“六新”的企业;我市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涉农企业(农、林、牧、渔业);金融机构推荐的高成长性企业;我市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含在山西证监局报备的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我市各县(市、区)推荐的优秀企业。

20.信用保证贷款投向

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市政府扶持支持的行业和专项贷款。

21.风险分担

《太原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行动计划(2020~2025年)实施细则》中风险比例分担为“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40:30:30的比例共担风险。无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的,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以50:50的比例共担风险”。根据当前经济环境情况,以市场行情为依据,对各参与单位风险分担比例进行调整如下并试行,信用保证基金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65:20:15的比例共担风险。无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的,信用保证基金与合作银行以80:20的比例共担风险。单一银行机构当年代偿额达到上年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时,信用保证基金停止代偿,同时暂停基金项下该银行机构业务。

22.贷款额度

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经监管委员会核准,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重点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突破5亿元。合作银行本着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原则,贷款利率不高于本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担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5%(年化)。

23.风险代偿

(1)当贷款发生逾期达到90天,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经办银行可于每季度底前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代偿请求。

(2)受托管理机构收到代偿申请后,由政府采购的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在发放过程中,合作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出具有明确意见的结论书。

(3)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视为不尽职,不予代偿。

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满足银行业内借贷主体资格的;

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存在违信记录的;

金融机构未将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各金融机构视贷款必要性进行选择)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企业不属于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对象企业库、未按规定授权平台查询企业信息的;

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的;

不符合担保合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履约的;

企业不属于我市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行业的企业,贷款用于非主业经营活动的,贷款用途为投入国家宏观调控行业或进行财务性投资的;

银行在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中未有效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未对借款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授信过程未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基金管理公司备案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的;

贷款逾期后,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未明确后续追偿主体和追偿方案的;

未按照其他合规事项落实的。

(4)监管委员会定期召开代偿会审会议,本着减化流程、减少人为因素参与的原则,在参考第三方中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代偿,并报市政府审议。

经审议同意代偿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分担,以调整后共担风险比例为依据由担保(保险)公司〔若有担保(保险)参与)〕或受托管理机构〔担保(保险)公司未参与〕在贷款逾期150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义务。经审议不同意代偿的,由担保(保险)公司或银行按协议约定承担风险。

(5)担保(保险)公司代偿结束后,凭批复的代偿决定、代偿材料、贷款追偿方案和代偿申请,提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从信保基金中向其划转。受托管理机构于15日内向担保(保险)公司划转。

24.代偿限额

基金对单个银行的代偿限额为该银行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超过限额后,基金不予代偿,担保(保险)公司仍按其应担的风险比例代偿。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金发〔2021〕28号)

第七章 科技创新政策

1.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2.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只补一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4.对经有关组织、部门公布的由企业主导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分别给予标准主导制定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5.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人)获得上述奖项,减半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6.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太原市区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三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7.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经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引导支持。

8.鼓励省城高校、科研院所、县(市、区)、综改示范区及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自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其促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5‰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9.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

10.对新认定的国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其中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双倍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元补助。

11.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每有一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   

12.对国家、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300万元的补助。对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补助。对创新转型、深化改革先进团队,每年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

13.对已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有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关于搭建人才事业平台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办发〔2018〕46号)

14.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按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对我市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15.我市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对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与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购买省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13%,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16.在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认定,对技术输出方按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于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7〕76号)

17.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鼓励知识产权产出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直接向国外(地区)递交申请并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同一发明创造被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对存续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从第11年开始,每年每件发明专利按当年实际缴纳费用的50%给予专利权人资助。

对年度获得专利授权量达到20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200件以下、50件(含)以上100件以下或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含)以上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2)加大高质量知识产权奖励力度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山西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专利项目的第一专利权人,按照省级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

(3)鼓励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上市重点后备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再给予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

(4)鼓励开展专利导航示范项目

在山西省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择优支持一批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对开展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资助。

(5)支持开展品牌培育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持自主商标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和其他国际展会、博览会并获得奖项的单位,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持有自主版权参加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的单位,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6)支持地理标志优势产业培育

开展地理标志产业培育工程,对列入市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

18.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率

(7)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择优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补助,按照不超过实际认证支出费用(不包括认证辅导费)的原则,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或遴选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开展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培育,对入选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入选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入选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开展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和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8)鼓励面向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

择优对面向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每托管一家企业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专利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高校院所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专利技术,按年度交易合同总额的10%对高校院所予以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转让专利技术。

择优对促进专利转化、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成效突出的机构或单位,按年度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择优对以公开许可、先许可使用、后支付许可费等创新方式,主动面向中小企业转化其专利技术达到30件以上(1年内)的大型国有企业和高校院所,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上述交易均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公证。

(10)实施专利推广资助

择优扶持企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助,每年用于扶持专利推广的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11)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设立、备案并开展相关运营工作半年以上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每年对知识产权联盟进行考评,对以构筑和运营高价值专利组合、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等多种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成效显著收益较高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个联盟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9.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

(12)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评估等机构共同设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以专利、商标、版权为质押物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融资额度2%的风险补助,同一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且单家企业贷款金额500万(含)以下的,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贷款企业未偿还本金部分80%的风险补偿。

对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每年按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获得上述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享受补贴不超过2年。

已获得省级相应政策资助的企业不重复资助。

(13)鼓励开发知识产权保险险种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需求的知识产权类保险产品,对保险机构面向太原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按照年度保费总额的30%给予奖励,同一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投保各类知识产权险种,对投保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同一家企业年度保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支持金融机构与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面向产业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

(15)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发行主体所获奖励金额的10%应当用于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2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20.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16)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

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数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以下、100件(含)以上200件以下、200件(含)以上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开展本地优秀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培育期满对培育机构按知识产权代理业绩、服务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给予每家机构最高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2个称号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单位,再给予5万元奖励。

(17)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主动引进全国排名靠前、有一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太原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8)鼓励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发展

对围绕市场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对企业提供宣传培训、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服务,取得良好成效和积极影响的知识产权协会(学会),按年度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知识产权协会(学会)并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活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9)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和人才引进

鼓励本地专利代理机构与高校联合建立大学生知识产权实训基地,对同时在同一服务机构参加实训的大学生10人以上、并且满半年的,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补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于在聘用期2年内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2万元对机构给予补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本省外引进高学历(硕士以上)、经验较丰富(从业5年以上)、签订服务合同超过5年的执业专利代理师的,按每人5万元对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执业超过一年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高级知识产权师(副高级)、知识产权师(中级)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20)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力度

支持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对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新设知识产权专业第二学位、知识产权硕士点、博士点的,分别给与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设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学院并招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与国内外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专利代理师考前培训等,培育复合型、能熟练运用国家规则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21)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委托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人才继续教育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建设太原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战略规划研究、举办知识产权论坛等活动,为太原市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言献策,搭建经验交流平台。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支持政策(2020-2023年)的通知(并政办发﹝2021﹞25号)

2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同时按其研发费用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1500万元。

22.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分别给予1.5亿元、2000万元补助;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500万元、1500万元补助;按获批筹建和验收通过两个阶段各下达50%补助资金。

23.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采取“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课题)的,按项目国拨实际到账经费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每年度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4.持企业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全职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5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对急需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对40岁以下(含)、具有硕士以上(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职称的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的科技项目给予3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5项。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等活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年薪或劳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60万元。

25.鼓励企业产出优秀科技成果。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第一完成单位,全部用于对研究团队个人奖励,资金分配由研究团队自主决定。

26.支持企业规模做大。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且增速25%以上(含)的,给予100万元基础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200万元(含基础奖励,以下类同)。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且增速20%以上(含)的,给予200万元基础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5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且增速15%以上(含)的,给予300万元基础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15万元奖励,最高8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含)且增速10%以上(含)的,给予500万元基础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20万元奖励,最高1000万元。

27.支持企业新建扩建重大产业项目。鼓励市创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建链强链补链延链需求,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新开工或新引进投资额超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并发〔2021〕20号)

第八章 人才奖励政策

1.对新引进和新入选且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两院”院士,给予1200万元科研经费、24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100万元津贴;对新引进和新入选且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600万元科研经费、12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50万元津贴;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专家,根据在并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给予2.5万元和1.2万元的津贴。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补助每人每年8万元,补助期限为2年。对出站后留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首次来并工作限制,给予3万元学费补贴,5年内给予每月5000元生活补助,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服务期满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激活用好本土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人才〔2020〕8号)

2.加大对科技人才及单位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具有突出贡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1:10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项目的参与单位,减半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太原市域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项目实际国拨经费的5%奖励研发团队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3.遴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为5年,培养期内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人50万元科研经费,特殊经费需求予以“一事一议”。

4.遴选在我市注册创办、领办战略性新兴企业,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贡献度较大的市纵行业协会、商会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企业等单位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改(扩)建人才科创园的,在第一个人才创业项目落地后按照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投入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企业投资建设人才科创园规模达到100亩以上或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用地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保障。分别给予人才科创园区新引进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助。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激活用好本土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人才〔2020〕8号)

6.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补助5000元、3000元和1500元,补贴时间为5年。毕业生已获省级相应财政补助的,不足部分,按照市级标准补齐。

7.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上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补贴1200元和1000元;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时间为2年。

8.学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来并工作当年补贴18000元,工作满3年补贴12000元。

9.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10.给予毕业3年内,自愿到阳曲县、娄烦县等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55万元,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3万元、本科生19万元的人才补贴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硕士研究生4.88万元、本科生4.4万元的租房补贴,上述毕业生可优先入住当地人才公寓。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发放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并人才〔2019〕6号);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激活用好本土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人才〔2020〕8号)

11.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通过信息技术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评估及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12.对来我市创办或领办企业的高端人才,其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经评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市财政给予200-20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议”“一企一议”,给予特别综合支持。

13.对企业聘任年薪(税前)50万元以上职业经理人和产业转型领军人才,按年薪的25%给予企业薪酬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柔性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成果明显的高层次人才,按人才薪酬的20%补贴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产业转型领军人才,按其引才成本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每人1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14.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在校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对批准设立实践基地的企业,按照接收实习实训生人数,每人每期500元给予接收企业补贴。对每年向市域内企业累计输送100人以上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奖励。经过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实训基地,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100万元建设补助。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实训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关于搭建人才事业平台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办发〔2018〕46号)

15.人才户口迁入后,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或在以本人或配偶名义租赁房屋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人才集体户落户的,且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各类人才,其随迁子女入园入学,与本市常住户籍人口享受同等教育待遇,执行时间从2019年秋季新学期开始。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宽人才户口迁入政策的通知》(并办发〔2018〕30号)

16.按照“人才为本、便捷高效、公开公正、示范引领”的原则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在全市范围遴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团队、50名产业转型领军人才进行分等级评定奖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产业人才及团队学识背景、专业领域技术成果、产业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经济效益等四个领域细化指标综合分析,分四个等级进行赋分评定,并依据评审结果,对备选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别按最高1000万及1000万金额的20%、50%、80%、100%四个对应等次列入人才奖励计划。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并人才〔2018〕4号)

第九章 财政奖补政策

1.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2.除本市配套产业基金项目外,经评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单位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奖励上限100万元。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4.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中国500强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太原设立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企业总部,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500强企业设立的企业总部,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5.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完整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达到2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后两个完整年度销售额实现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前述梯次分别给予50-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体制负担。

6.自2020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时,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时,按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前述租赁和购置政策一户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

7.鼓励已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的知名企业,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以及曾任职于专业化科研机构、知名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科研人员、专业人才,退休、离职人员等,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予以奖励。

8.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资金奖励。单年奖励上限为10万元,三年奖励总额上限为30万元。

9.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除按第十四条标准予以奖励外,每个项目另予20万元引荐奖励。

10.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荐人,按企业投产之日起12个月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30万元。

政策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19号)

第十章 民营经济政策

1.搭建太原金融监管服务平台,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征信报告。重组政策性担保机构,将市级担保机构资本增至2亿元以上。力争三年后,全市担保机构为民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别达到100亿元。

2.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等建设“双创”基地。力争到2020年,我市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达到10家以上。对于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推荐民办众创空间和民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

3.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支持。

4.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60万元奖励;连续3年在统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提名或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全国民营企业五百强、全省民营企业百强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与省财政同等额度的奖励。

5.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3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两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三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

6.鼓励民营企业向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购买先进实用技术。购买技术的合同经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按该产品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购买价格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政策来源: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24号)
网络编辑:赵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