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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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

第一章 重点产业引进政策(高端制造产业十条奖励政策)

1. 凡在我市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高端制造产业项目,在其建成投产后奖励企业1000万元。
2. 凡投资我市的高端制造产业项目正式投产后,前5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5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3. 凡进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的项目,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5万元;每亩投资强度1000万元以上的,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10万元,对达到上述投资强度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或国内行业前20强企业,每亩再奖励3万元。
4. 对高端制造类的孵化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我市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5. 对落地我市且在主板上市的高端制造类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6. 对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智能制造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建立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7.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的企业,分别按照奖励扶持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8. 对引进的出口型高端制造企业,年出口额达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9. 对重特大高端制造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0. 市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大同市高端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十条奖励政策》同政发〔2018〕39号
第二章 生产要素优惠政策(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 来我市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2.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3.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符合“指导目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5.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符合“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需生产厂房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优惠:
(1)是政府代建,3-5年内企业租用,3-5年期满企业以成本价回购,之前所交租金折算成回购款;
(2)是自主建设,政府根据投资程度给予500—1000元/平米的补贴。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第三章 金融税收支持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
1. 产业基金支持
对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以大数据、智慧城市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航空产业、绿色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项目和国家级高科技孵化项目,市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规模扩张,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创新项目规模化,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共赢。
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参与拟上市企业的投资。培育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为市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股权托管和业务培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给予补贴。
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2. 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对落地在大同市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上市辅导期开始,每年奖励2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最高达1500万元。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加上挂牌后的奖励,可达100万元。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3. 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大同市的,2亿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
4. 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支持
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者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给予补助400万元。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5年内,对其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的贴息奖励,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二)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 符合“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项目,自纳税起,前两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在我市地方年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 符合“指导目录”的现代物流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自纳税起,前两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3. 符合“指导目录”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4. 符合“指导目录”的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第四章 人才引进政策
(一)引才聚才十条奖励政策:
1. 落户政策
凡“新引进人才”,均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在大同市落户。
2. 住房保障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落户后,提供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房一套,三年内免费入住。在大同市就业期满8年后房屋产权产籍归本人所有。
2. 生活补贴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落户后,即享受每人3万元的生活补贴。入职后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期限3年。
3. 探亲补贴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入职后,每人每年享受两次探亲假,给予探亲补贴每次1000元,期限3年。
4. 考核聘用
凡“新引进人才”自愿到大同市医院或学校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签订聘用合同,建立正式人事关系,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
5. 优惠服务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关系转入、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服务事项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在子女入学方面(义务教育阶段)提供优质服务。
6. 配偶安置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配偶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且愿意来我市工作的,办理落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7. 岗位待遇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首次聘用时,符合《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职数限制,聘用其原专业技术职务。
8. 创业扶持
凡来同创业的“新引进人才”,享受《大同市关于实施科技创业券的意见(试行)》(同政办发〔2018〕66号)政策。
9. 科研支持
凡“新引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同开展科研工作的,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优先支持。
政策依据《大同市创新发展引才聚才十条奖励政策(试行)》
(二)产业转型招才引智十条奖励政策
1. 凡在大同市设立院士工作站,给予500万元的建站奖励,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每年给予进站院士100万元工作津贴。
2. 凡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在大同落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给予50万元工作津贴。
3. 凡在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工作的博士、行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
4. 凡是在大同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以及行业领军人才,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5. 凡是在大同企业工作的“双一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高级技师以及相当层次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6. 凡在大同自主创办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转化类企业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创业券10-100万元奖励,免费提供创业孵化场地。
7. 凡在大同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可申请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同时市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科研配套经费。
8.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入职后三年内免费提供拎包入住的“梧桐苑”或“人才公寓”,服务满8年后房屋产权产籍归本人所有。符合第一、二、三、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主在我市购房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
9. 对引进的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给予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10. 市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负责兑现。
政策依据《大同市产业转型招才引智十条奖励政策》同政发〔2018〕38号
第五章 投资服务政策优势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创新招商引资管理体制和招商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类(咨询)中介机构、行业商(协)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各行业优秀人才参与大同市促进外来投资工作积极性,以市场化方式加强促进外来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结合大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由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委托方)与国(境)内外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影响力或有招商引资成功经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受托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开展促进外来投资等活动。 
   第二条 受托方条件
(一)非本市财政供养在职工作人员及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诚实守信;
(三)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掌握丰富投资信息,具备良好的营商信誉;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外来投资工作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委托方式
委托方向受托方发放聘书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受托方按照委托招商协议规定的方式、授权和要求等,实施促进外来投资行为。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对积极履行委托招商协议并取得良好实绩的受托方,可续签委托招商协议;对不履行协议或无显著实绩的受托方,不予续聘。
第四条 受托方职责与任务
(一)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宣传大同市投资政策与营商环境,提高本市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了解熟悉大同市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三)收集国内外投资信息,掌握各地市、企业投资意向,向委托方推介项目投资信息;
(四)组织企业到大同市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活动;
(五)向委托方提供部委、省市举办有关投资洽谈相关活动信息;
(六)利用自身资源,独立组织大同市各类投资洽谈活动;
(七)协助委托方筹备各类投资洽谈活动;
(八)介绍委托方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项目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九)及时反馈投资企业的意见并按月反馈委托招商工作进展情况;
(十)完成《委托招商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实施条件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需求,组织促进外来投资专项活动;
(二)受托方推介、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发展政策、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受托方为自然人,每年引进不低于4家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完成注册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每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四)受托方为法人、各类组织(机构),每年引进不低于20家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完成注册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每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五)受托方每年引进不低于1家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科技、文化旅游类项目;
(六)受托方每年引进不低于1家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类项目;
(七)受托方每年引进不低于1家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类项目;
(八)受托方每年引进不低于1家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工程类项目;
(九)受托方每年引进不低于1家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知名企业地区总部或新设立的企业总部项目。
第六条 委托招商经费及奖励标准
(一)委托招商经费
每年支付每个委托机构5万元基础经费,用于招商引资对接企业、协调项目费用支出。实际委托经费在5万元基础经费的基础上视委托事项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奖励标准
1、受托方为自然人的,必须符合“第五条”(一)(二),同时完成第五条(三),即可享受每年度20万元招商奖励;
2、受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机构),必须符合“第五条”(一)(二),同时完成第五条(四),给予20万元/年的招商引资工作奖励经费;完成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多项标准的,在2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三)经费支付
1、委托招商经费的支付,在委托协议签订后30日内预付受托方50%费用,委托方视协议执行情况于协议终止日前结清。
2、奖励经费的支付,由委托人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引进项目应当签订正式合同,待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土建工程施工)后,支付50%的奖励经费;
第二期,引进项目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奖励条件后,支付50%奖励经费。
第七条 委托招商经费来源
市级财政设立委托招商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从2020年起,市级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000万元作为委托招商专项经费,当年未用完的经费,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超支部分财政据实列支。对招商引资奖励经费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视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专项申请。
第八条 委托申请及经费支出程序
(一)委托申请程序
1、由市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或各界人士向市促进外来投资局推荐或自荐;
2、由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对受托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由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向受托方发放聘书,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
(二)奖励经费支出程序
1、受托方引进的项目,在签定正式协议后,填写《大同市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
2、受托方引进的项目开工建设(土建工程施工)后,填写《大同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确认表》,并向市促进外来投资局提供《委托招商合同书》、资金到位证明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项目批准材料、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3、市促进外来投资局按照申报内容分别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意见提交大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4、大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论证小组(由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对市促进外来投资局提交的审核认定意见进行研究议定;
5、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将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论证小组的议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促进外来投资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兑现经费。
第九条 附则
(一)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招商协议》规定内容从事促进外来投资活动,对于不履行协议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依法终止委托;
(二)因受托方超越本办法或《委托招商协议》规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市人民政府及委托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受托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五)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暂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试行情况予以修改完善。
政策依据《大同市委托招商实施办法(试行)》同政办函〔2020〕8号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
自主创新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我区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用于扶持和奖励企业开展的各类自主创新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运行与商务合作部组织实施,区财政运营部负责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第五条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再次奖励50万元;对当年区外整体搬迁至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正式投产后,经审核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经省级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两年内年均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两年内年均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经开发区推荐,申报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区财政根据该企业对区经济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上级部门资助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超过5%的部分,给予超出部分50%的补贴,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经开发区推荐,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给予50万元的研发补贴;鼓励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等,来区主持科技攻关项目或创业,经审核认定后,给予200万元的项目扶持。
第四章   奖励企业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 当年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5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外观专利的,每件奖励600元。
第十二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奖励三个国家或地区)
受资助的专利及其专利权人地址必须为大同开发区,非职务发明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与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五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开发区内成功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对该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并在3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及高校促成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经合同登记部门认定和开发区科技部门备案,按实际开发费的1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20万元;技术输出方为区内企业的,再按实际开发费的3%给予研发团队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享受奖励资助的企业包含开发区扩区后将工商、两税转入开发区内的企业。
第十九条 政策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类资助(奖励)予以“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若与本办法的奖项重叠,本办法可重复适用;本办法若与本市其他有关扶持政策重叠,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量的80%,如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则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获得资助(奖励)之日起三年内迁出开发区或注销,所享受的扶持金额需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大同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同开管办发〔2016〕2号文件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赵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