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商合作  -  招商政策

2021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朔州市

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7+N”新兴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朔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市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及市委市政府企业用工、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朔州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我市重点鼓励发展以下新兴产业:高端陶瓷与新材料、新能源(不含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碳基新材料、生物医药、文化旅游、草牧业与农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七大新兴产业,以及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符合上述产业项目同样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额的新兴产业项目、新设研发机构以及总部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五条 坚持“亩产论英雄”的招商导向,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1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6万元/亩。对引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经审定批准后,可低于投资强度执行。
第六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  要素支持政策
 第七条 用地保障政策
(一)产业用地可以釆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 续签租赁合同。必须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釆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30年之间分档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三)朔州各开发区入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7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八)鼓励集约用地和建设多层楼房标准厂房,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符合出让手续的,允许分层出让厂房使用权。
(九)对新上新兴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和“九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当地财政实行定额补助。积极鼓励各开发区兴建立体厂房,可实行两年零租金的优惠。对重点鼓励发展的工业类项目,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热配套费,其费用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第八条 水、电、气、暖政策
(一)开发区电价。各开发区和园区整体作为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加价,可享受0.37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支持山阴县等增量配电网试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售电模式改革。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可享受朔州市园区“风电打捆”优惠电价。强力推动实施朔州经济开发区固废园区“厂用电”电力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基准工业气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户改“转供”为“直供”,享受天然气2.85元/m³(夏季)3.35元/m³(冬季)、煤层气2.35元/m³的价格。支持在陶瓷产业园区建设集中燃气供应站,降低陶瓷企业用气成本。
(三)基准水、暖价格。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暖、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可享受工业用水价3元/吨,基准供暖按建筑面积4.8元/月m³的价格(市区),推行具备条件的项目釆用热计量方式收费,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可给子价格补贴。
上述价格均系现行最优惠价格,以后公用事业价格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可执行的最低价格执行。
第九条 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紧盯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投向,积极协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单位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  财政奖励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融资政策支持
(一)设立35亿元的能源转型发展基金。5年内,市财政出资3. 5亿元、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分别出资0.5亿元作为资本金,同时吸纳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培育和发展我市七大新兴产业,支持项目落地、企业发展。首笔募集基金10亿元以上投入到招商项目和企业中,其中市财政出资1亿元,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各出资1500万元。积极组建“科技创新资金、文旅发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产业转型基金”等一批基金。
(二)加大银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激励机制,将银行机构支持企业项目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定期存款招标的指标之一,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降低企业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和“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对落地在朔州市拟进入主板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开始,每年奖励1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首家奖励1000万元,今后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加上挂牌后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拟通过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的企业,挂牌后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且用于在朔项目发展的,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但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对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项目落地之日起按建设进度,逐年以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 的1%分别对落户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引资人按4:3:3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贡献奖励
对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9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6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贡献分成比例承担。
将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县两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申请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 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 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 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 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 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 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证明;
9. 资产负债表、纳税票据证明;
10. 其他需提交的印证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
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申请,交由当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于2月15日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兑现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集体进行审定。
(二)根据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和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 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并由促进外来投资部 门设立专户对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五)奖励资金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领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领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领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适用本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朔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责任制,引导各县 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和各市直部门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晋招商组〔2019〕1号)、《朔州市招商引资“五个一”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朔办字〔2020〕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在朔州市域内投资的法人、经济组织及自然人以现金、实物等资本投资的产业类项目。房地产项目(商业综合体为主的除外)、各级财政资金占主渠道的项目、国债资金、财政担保贷款、援助或捐 赠资金(物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认定范围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引主体。
第三条 考核对象:分地域考核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行业考核包括高端陶瓷产业招商小组、新能源产业招商小组、碳基新材料产业招商小组、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小组、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小组、草牧业与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招商小组、现代服务业产业招商小组、信息 化产业招商小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招商小组(详见朔办字〔2020〕4号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产业招商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本区域及本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 目引进情况和基本工作完成情况;产业招商小组考核内容为 直接引进项目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包括签约项目完成率、签约项目当年开工率、新开工项目投资规模完成率、资金到位率;项 目引进包括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基本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活动开展、数据录入、信息报送、招商项目包装策划、利用外资等 工作。
第五条 考核釆用分项计算(每项得分最高不超过设定分值)、累计得分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基本分值为150分,产业招商小组基本分值为75 分。采取数据报送、数据审核、抽样调査、综合评价、公布结果等程序和方式进行。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完不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得分。最后得分=基本分值+加分项分值。
第六条 朔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开展招商引资考工作。
第七条 考核计分公式及分值
(一)签约项目完成率分值(5分)
签约项目任务完成率分值=当年签约项目总投资金额/ 当年签约项目目标任务金额×5。
(二)签约项目当年开工率分值(≤30分)
项目开工率分值=当年开工率/当年目标开工率(35%)×30当年开工率=当年签约并开工项目个数/当年签约项目个数。
(三)新开工项目投资规模完成率分值(≤20分)
新开工项目投资规模完成率分值=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总投资额/当年新开工项目目标计划总投资额× 20。
(四)资金到位率分值(≤ 20分)
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率分值=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当年到位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目标到位资金额×15。
其他项目资金到位率分值=其他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当年到位资金额/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标到位资金额× 5。
(五)引进项目分值(≤45分)
1. 当年新引进的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中: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目标任务的,计6分;完成投资 5亿元以上项目目标任务的,计10分;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目标任务的,计20分;
2. 完成当年新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任务,且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计5分;
3. 完成当年新引进落地高层次人创业项目任务的,计4 分。
(六)基本工作完成分值(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0分)。
1. 年度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活动要有计划有安排,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参加活动不少于12场,完成年度计划安排计1分,每超出1场计1分,最高计3分;
2. 本年度各县(市、区)、市经济开发区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少于15场,完成年度计划安排,计1分,每超出1 场计1分,最高计3分;
3. 按时报送招商引资相关信息、工作动态,计3分;
4. 及时准确将招商引资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招商引资重大项目“13710”信息督办系统,计3分;
5. 制定本区域、本行业产业指导目录,计3分;
6. 制定本区域“一图八库”,计3分;
7.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的,计3分;
8. 细化“五个一”工作机制,并制定发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计5分;
9. 及时统计并报送本辖区外资数据信息,计2分;
10. 组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计2分;
(七)加分项:
1. 签约项目完成率每超额完成10个百分点,加2分;
2. 项目开工率每超额完成10个百分点,加4分;
3. 新开工项目投资规模完成率每超额完成10个百分点,加4分;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率每超额完成10个百分点,加4分;
5. 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率每超额完成10个百分点,加2分;
6. 引进重大项目:
(1)当年新落地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领军企业(中国上榜企业除外)且当年到位资金达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加3分;
(2)当年新落地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
(3)当年新落地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形成进出口实绩的,每个项目加4 分;
(4)超目标任务引进: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项目,每个项目加10分;5亿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20分;10亿 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40分;20亿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60分;50亿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80;100亿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100分;
7. 签约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加分事项中第2、3、4、5项不加分;
8. 以上同时满足多项,可累计加分。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申报。次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朔州 经济开发区、各市直产业招商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将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材料及照片报考核组,并提供相应职能部门的实证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必须是录入“13710”系统中的项目。
(二)审阅资料。考核组主要检査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项目审批等相关资料、文件,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系统数据录入情况。
(三)综合评价。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考核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13710”信息督办系统中自动提取数据生成的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市经济开发区、市直产业招商小组牵头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综合考核评价并排名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按照招商引资考核总体得分进行排名,并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分配依照《朔州市招商引资“五个一”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逐年进行修改完善。